山东省科技厅新旧动能转换知识库
发布:2018-08-06 阅读:1234
一、《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科技成果转化定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如何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相关信息,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基准价格。
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所应依照的标准: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2.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3.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二、《关于加快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厅字〔2018〕12号)
我省在支持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上的激励政策。依据政策规定,支持科研人员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合理报酬,实现收入增长。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直接发放给个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部分,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支持的参照标准。依据政策规定,高校、科研院所与研发团队、完成人未签署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按不低于转让、许可所获净收入7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奖励资金总额的50%;
2.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将不低于成果作价70%比例作为股权奖励,其中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股权奖励总额的50%;
3.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在转化成功投产后3至5年内,每年从转化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按不低于10%比例提取奖励资金。
我省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鼓励政策。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3年内保留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期满后,经原单位批准可再延长3年。离岗创业取得收入原则上归个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规定期限内,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原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享有同等待遇,期间工作业绩及取得成果双方互认。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农业科技园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47号)
工作目标。十三五”期间,争取在我省有特色、有竞争优势的设施蔬菜、特色果品、海水农业、海洋养殖等方面布局新建1-2个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10个左右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新建20个左右省级农高区,规范提升省级农业科技园发展水平。同时,发挥“互联网+”农业科技服务的作用,形成线下实体农业科技园区与线上云农业科技服务实时互动、有机衔接的良好格局。强化科技精准扶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省活跃在农村一线的科技特派员总数达到1万人以上,带出一批“乡土农技能人”。
工作任务。把国家级农高区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确立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领军地位;发挥省级农高区区域农业发展核心作用;增强省级农业科技园创新实力;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农业科技综合服务体系。
主要政策措施。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理念,在农业科技园区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高效精干的管理体系。在省级以上农高区推行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普惠制奖励补贴政策,落实创新券、小升高补助政策,强化各项科技资源、财税政策等向园区集成,向龙头企业倾斜。建立园区科技成果转化补偿机制。支持园区人才集聚、“双创”、科技金融等工作。
四、《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体系。通过支持开展面向应用的基础研究,建立面向需求的技术创新机制,探索面向未来的技术储备机制,有效提高科技成果供给能力。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体系。为解决科技成果信息交流不畅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体系,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实现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奖励成果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依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主动对接国家和其他省市科技成果发布信息,实现科技成果信息共享。促进科技成果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符合用户需求、具有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信息。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体系。从技术市场、技术交易和中介服务机构三个方面协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协同体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强化科技成果精准对接;推动军民融合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体系。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载体建设;打造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培育一批专业化科技企业孵化器。抢抓国家刚刚批复建设济青烟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的机遇,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先行先试和应用示范。积极推动创新资源向创新创业者开放,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支撑体系。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壮大面向基层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服务。
建立健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支持体系。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推动以科技金融手段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担机制,按照贷款一定比例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
五、《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67号)
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建设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3.创新组织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有广泛联合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优势和能力。4.拥有完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先进的科研装备,具有为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资源支持和持续较高科研投入的实力,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5.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6.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诺给予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
申请组建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程序。根据规定,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组建要经过以下程序:企业申请建设;省科技厅论证审核;省科技厅批准筹建;牵头建设单位编制规划;省科技厅组织评估认定。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鲁科字〔2017〕202号)
总体目标。将大学科技园打造成为生态良好、人才集聚、资源高效、成效明显的双创中心和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载体,成为“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策源地和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驱动引擎。到2021年,全省新建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10家左右,其中国家大学科技园2-3家,形成以国家大学科技园为引领、省级大学科技园为支撑,层次分明、功能定位清晰、相互渗透、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
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路径。鼓励建设大学主导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型、科技领军企业主导的需求引导型、科技园区主导的特色专业型以及地方政府主导型等不同模式的大学科技园,鼓励大学科技园建设法人化运营实体,实现大学科技园的可持续发展。
提升大学科技园双创服务能力的措施。支持大学科技园的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中试基地、公共研发平台,强化投融资服务。支持高校科研条件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共享。支持大学科技园提高知识产权服务、创业辅导服务、政策服务、孵化服务等能力。
发挥大学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作用的举措。重点围绕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养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聚集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丰富双创活动等方面提出了相关举措。特别是在创新券、孵化绩效激励、创新创业绩效认定等方面给予支持。
推动大学科技园开放协同的举措。重点鼓励大学科技园与地方发展深度融合、促进大学科技园之间协同发展、支持大学科技园开展国际合作等。
七、《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7〕203号)
功能定位。大学科技园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协同创新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平台,培养创新型人才和孵化科技型企业的重要载体,是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
建设条件。重点包括牵头建设单位重视情况、合作情况,规划情况,运营主体和团队情况,孵化场地和服务条件等要求。
建设程序。申请建设大学科技园,牵头建设单位为科技企业、科技园区或县(市、区)地方政府的,由牵头单位向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科技局会同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科技厅;牵头建设单位为高校或设区的市政府的,由牵头单位直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
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大学科技园建设申请进行评估,对通过答辩评审和现场考察,达到建设标准的大学科技园,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确认。
建设期限与运行管理。大学科技园建设期为两年,建设期满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大学科技园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对批准建设的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政策措施。省科技厅对绩效评估优秀的大学科技园在条件建设、科研项目实施、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省教育厅将大学科技园建设成效作为高校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
八、关于印发《山东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7〕190号)
管理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是临床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临床 中心建设管理及运行的指导工作。
审核认定程序。1.管理部门确定年度重点建设专业领域并发布通知;2.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3.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量化评估;4.择优确定临床中心及依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5.对公示无异议的临床中心发文予以正式认定;6.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论证临床中心建设方案,通过后实施; 7.临床中心建设实行合同责任制,由省科技厅、推荐部门、依托单位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具体措施、阶段性目标和违约责任。
运行管理。临床中心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开展科研及推 广应用等工作。每年临床中心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 推荐部门审核签章后,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送省科技厅。对升级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省财政结合相关科技资金统筹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用于支持开展后续临床研究。
绩效评价。临床中心建设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临床中心,省重点研发计划予以立项支持。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临床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 期整改;整改期(一年)满仍未通过评价的作撤销处置。被撤销的临床中心依托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九、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产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方案(鲁科字〔2017〕193号)
发展目标。到2021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内涵丰富、结构合 理、链条完善、竞争力强的健康产业科技创新支撑体系,健康产 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显著增强,推动 我省健康产业质量效益走在全国前列,助力医养结合示范省建设。
重点任务。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健康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强化前沿技术供给;提升疾病预防诊治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推动健康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应用和示范;推进产业聚集创新发展;加强健康产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
保障措施。强化政府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环境营造、公共服务、监督评估等职能,探索建立符合医学科研规律、高效适用的科研管 理制度。省科技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实。构建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完善政府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和社会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引 导医学类高校、科研单位和医院建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和队伍,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积极推进中医药科技体制改革试点,省级科技计划、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将中医药领域单列,调动科研人员研发积极性等等。
十、关于印发《关于启动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8〕33号)
2018年重点专业领域布局原则:2018年临床中心布局坚持“四个优先”原则:优先在发病率高、死亡率高、致残率高、经济负担重(三高一重)的疾病领域;优先面向重点人群(儿童、妇女、老年人);优先发挥中医药传统特色;优先在国内具有一定领先地位和引领作用的疾病防治领域。
2018年重点布局领域。本着以上原则,确定2018年重点建设的疾病专业领域:恶性肿瘤;儿童健康与疾病、生殖健康、老年性疾病(聚焦老年神经性疾病);中医(心脑血管疾病);骨科、医学检验、皮肤与免疫疾病和前期遴选的急危重症、糖尿病与代谢疾病、眼科角膜疾病和血液系统疾病领域。
建设程序。1.组建申请。申请组建临床中心的医疗机构须认真填报临床中心申请书,制定具有清晰发展目标、操作性强的建设实施方案。经各设区市科技局会同当地财政、卫生计生委和食药监部门或相关省直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后,向省科技厅推荐。2.评审论证。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估;组织省内外专家对通过评估的申报单位,以答辩和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审。3.签署共建协议。通过综合评审、公示无异议的临床中心,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联合批准建设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科技厅、推荐部门和申报单位将签署三方共建协议,建立会商机制,明确三方责权利。
十一、《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18〕16号)
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网上注册、提出申请、市级部门审核、省级部门联合评审、认定公示和报备等环节。
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资格期满当年内企业可提出复审申请,重新认定。
十二、《科技创新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18〕39号)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以科技创新促进新旧动能转换,为实现走在前列目标提供科技支撑。
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6%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1%左右,科技创新对新旧动能转换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数达到12件,年均增长15%,PCT 国际专利年申请量达到2000件以上,年均增长20%,科技供给能力显著提升;经国家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达到2.4万家,比2018年翻两番;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超过1万家,每年新增1000家以上,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8%以上,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到2022年,科技综合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更加优化,科技创新支撑新旧动能转换的效果更加显著,科技进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工作任务。着力提升科技供给能力;加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加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建设;实施科技园区提升专项行动 ;实施科技园区提升专项行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等。
十三、《加快推进企业技术研发和服务机构(岗位)建设的指导意见》(鲁科字〔2018〕55号)
建设企业技术研发和服务机构(岗位)的意义。企业技术研发和服务机构(岗位)是企业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协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有利于提升企业内部技术创新管理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同时,对提高区域创新水平,打造发展新引擎、培育增长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技术研发和服务机构(岗位)职能定位。企业技术研发和服务机构(岗位)通过全面掌握自身创新发展及外部科技优势资源情况,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动各类产学研合作及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落地,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
企业技术研发和服务机构(岗位)支持措施。定期组织科技创新优惠政策解读培训,及时向企业推送创新政策措施,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接服务活动,加强对企业精准科技创新服务。优先向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和服务机构(岗位)的企业推荐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企业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将企业技术研发和服务机构(岗位)建设情况纳入省科技厅支持县域科技创新评价激励指标。
十四、《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80号)
申请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条件。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2.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3.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4.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1.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2.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承担的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山东省科技厅。
十五、《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73号)
资金来源和补偿对象。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预算安排,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专项用于合作银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提供贷款发生坏账的损失补偿。
确定了贷款风险分散机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共担原则,三方协议确定各自承担比例,其中市级承担比例不低于省级承担比例,银行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
规定了合作银行的条件。合作银行一般为全国性银行的省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在科技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融资具有一定规模,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承担贷款损失比例不低于30%,贷款余额在协议期内每年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30%,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作抵押物的评估值最高不超过贷款额的50%;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单户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申请及补偿的基本程序。合作银行在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向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补偿资金数额后汇总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复核并公示后,下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计划,托管银行在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各市在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合作银行。
十六、《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办法》(鲁科字〔2015〕80号)以及补充通知(鲁科字〔2017〕89号)
创新券政策支持对象与内容。省内(不含青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券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开展新产品研制等科技创新相关的检验、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费用予以补助。创新券政策不支持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国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活动。
创新券政策补助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所在市企业60%补助,给予其他地区企业40%补助。同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给予其服务总额的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步骤。1.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仪器设备网)上注册为会员。2.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省仪器设备网查询、预约供给方会员仪器设备。3.待仪器供给方受理预约后,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送检样本,仪器供给方按约定进行测试。4.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时支付扣除创新券以外的其他费用,在线打印创新券,并对供给方会员服务进行网上评价。
十七、《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6〕59号)
补助资金适用对象。补助资金适用于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企业(这里所称“小微企业”,是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企业),不含期满3年重新认定的小微企业。
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标准。依据规定,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山东省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程序。依据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小微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汇总后报送山东省科技厅。
十八、《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17〕56号)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对象。依据政策规定,申报奖励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
2.孵化运行绩效良好,有1家(含)以上三年孵化期内的在孵企业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
3.最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的奖励标准。奖励资金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年度绩效进行奖励,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山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程序。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依据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向所在市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市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十九、《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科字〔2016〕147号)
实施法人治理科研院所的自主权。实施法人治理科研院所有编制人事管理自主权,收入分配自主权,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和使用自主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自主权,科研人员出国、兼职管理。
编制人事管理自主权内容。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公益二类科研院所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公益一类科研院所实行编制审批管理。科研院所自主对内设机构进行调整,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组织公开招聘,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人才可采取考察方式直接招聘,招聘方案及招聘结果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收入分配自主权内容。允许突破现行科研院所工资调控水平,允许科研单位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同时实现同岗同薪同待遇。科研院所按照新的人事薪酬制度,研究制定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经批准可探索实行目标年薪制。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和使用自主权内容。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科研院所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自主决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自主制定奖励科研人员的激励方案。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可按不低于10%成果转化收益用于机构绩效奖励,科技成果转化业绩可作为职称职级晋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