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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山东省2017年度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2017-03-21  阅读:1480

关于做好2017年度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和《工业提质增效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企﹝2014﹞24号),现就做好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总集成总承包,是指企业受业主委托,优化整合各种资源,加强集成创新与总体管控运筹,对项目的勘察、咨询设计、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承包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一种商业模式。重点支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项目:

      (一)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针对以下两类企业。

      一是装备制造企业。对该类企业提供的设计咨询、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运营维护等一体化的总集成总承包服务(EPC、EPCO模式);

      二是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对该类企业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系统设计和业务流程再造,提供的软硬结合、管控一体的完整解决方案。

      (二)具体项目条件。立足我省产业基础和竞争优势,选择两类重点示范项目给予财政奖励。

      一是合同价值较大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项目合同价值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示范作用,加速总集成总承包业务模式的市场培育。

      二是集成难度较大的工程项目。主要是指项目合同价值额1000万元以上,且项目合同外购国内产品价值占工程合同价款60%以上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鼓励企业向设计、系统集成、运营等上下游领域延伸,实现扶持一个企业、带动提升一个甚至多个产业链的目标。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山东省内注册的(不含青岛和中央企业)、从事总集成总承包业务的装备制造或信息技术服务,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管理规范,有较好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拥有较高信誉、盈利水平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项目条件。

      1.项目采用总集成总承包模式建设,示范作用明显。

      2.项目完工日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工。

      3.项目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项目采购国内设备(产品、材料、软件、服务等)价值占合同金额60%以上(项目合同额不低于1000万元)。

      4.每个独立企业法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5.按照山东省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有关文件规定,已经申报过的项目不再受理。

      三、申报材料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应附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在封面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对于相关资料无法提供原始材料的,需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3);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4);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六)总集成总承包合同;

      (七)有评审价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八)国内主要设备(产品、材料、软件、服务等)采购情况明细表及采购协议或发票,自制设备(产品、材料、系统、软件)要提供价格证明材料;

      (九)项目业主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

      (十)项目业主评价(项目建设水平、效益等);

      (十一)企业从事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经验体会(已实施过的有代表性的项目情况、积累的经验等);

      (十二)其他说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总集成总承包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向县(市、区)和市经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各市经信、财政主管部门按文件要求进行初审后,于3月27日前将资金申请文件、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同时报EXCEL电子版)及企业申报材料(附电子版),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两份)、省财政厅(一份),逾期不再受理。省属企业项目,可直接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五、其他有关事项

      各市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及条件,认真组织企业申报。在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拓宽领域,重点推荐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好项目。要加强项目申报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项目初审关,确保推荐项目的质量。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省财政将对该单位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在两年内取消其省级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至五年内取消其省所有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联系人及方式: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综合法规处 贺强

      电话:0531-86126216 邮箱:sdjxwzhc@163.com

      省财政厅工业贸易处  张海洋

  电话:0531-82669521 邮箱:15275122820@163.com

  

  附件:1.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汇总表

  2.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3.总集成总承包企业基本情况表

  4.总集成总承包项目基本情况表

  

  2017年总集成总承包示范项目财政奖励工作通知(鲁经信综2017-100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