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发布:2017-03-13 阅读:1219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7〕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税费负担、人工、用能用地和物流等成本,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符合“三农”、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对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较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对利率较低的涉农、小微企业贴现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加强对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提高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山东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科学理性定价,在覆盖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督促银行业机构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及各项服务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规范银信、银基、银证等合作业务,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引导金融机构严格遵守“七不准”规定,严肃查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对诚实守信、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等措施给予更大支持。(责任单位:山东银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物价局)
(三)创新抵(质)押融资方式。引导银行业机构大力发展动产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将作为抵(质)押物的资产在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进行托管或流转处置。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解决动产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完善新型资本要素市场体系,更好发挥股权、农村产权、海洋产权、能源环境等交易市场的作用,加快建设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鼓励发展以知识产权、股权、排放权和节能量等为抵(质)押物的新型融资方式。稳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
(四)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更多企业到境内主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鼓励企业到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创新交易模式和交易工具,利用资本市场实施再融资和并购重组。促进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改革发展,全面对接省级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综合运用私募股权、私募债权、股权质押等融资方式,服务我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发展。协调推进省级政府直投基金进一步加快投资进度,加大投资力度。(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山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五)着重拓展债券融资。鼓励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支持我省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建设等项目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积极培育发债主体,建立债券融资后备资源库,推动实体企业全面利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
(六)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积极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和金融机构基于主体资本或净资产进行跨境融资,最大程度地满足跨境融资需求。中、外资企业借用的外债,允许在实需原则下结汇使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与担保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开办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抓住国家逐步放开境外募集资金回流和结汇限制的政策机遇,鼓励企业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强经济和信息化、税务、财政等部门协调配合,促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效落实。及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
(三)继续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取消大工业用户燃气燃油加工费等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落实已明确的减免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林业厅)
(四)健全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等项目清单,在政府及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重点跟踪涉企收费目录清单落实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涉企收费清理专项检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建立政府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委托职能的目录清单,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资源强制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考核评比。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边界,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2018年起行业协会商会全面按照新的体制机制运行。(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三、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8%执行。因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缴存控高保低政策。2018年4月30日前,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三)适当调控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益,合理控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和幅度,适当确定企业工资指导线。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科学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在企业发展质量效益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综合成本降低的基础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在全省范围内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投资纳税、积分制等落户条件,最大限度降低城镇落户门槛。认真贯彻《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和发放范围,丰富使用功能,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五)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任务,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推动实现社会化管理,将企业内部封闭运行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着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一)加快推进能源领域改革。按照“管中间、放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根据国家工作部署,择机放开天然气气源价格,有序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根据管网经营主体多元化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逐步放松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管制。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适时放开价格。(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国家部署,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测算并上报我省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逐年扩大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有序放开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不断丰富交易品种,健全风险规避机制,逐步建成公平开放、规范高效、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2017年启动售电侧改革试点,培育售电主体参与交易,放开部分10KV电压等级用户进入市场。落实完善两部制电价政策,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限制,支持企业转型,增加电价政策灵活性,降低企业运行成本。(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
(三)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五、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一)优化物流业发展环境。研究制定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措施,优化综合交通运输通行条件和环境,构建高效运行的多式联运体系。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开始在我省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完善支撑物流业高效运行的信息技术、标准和设施,健全有效衔接、联通共享的物流标准体系,推进智慧物流体系和智慧物流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规范公路收费管理。完善公路收费政策,进一步放开公路运输市场价格,改革客运运价管理,规范货运价格管理,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公路运价的机制。在全面取消二级公路收费项目的基础上,逐步取消一级公路收费站。完善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政策,坚决查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国家提出的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规范货车超限超载处罚标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
(三)规范机场铁路港口收费项目。巩固进出口环节收费专项检查成果,查处港口航运乱收费行为,适时组织开展铁路货运价格和收费、机场货物运输收费专项检查,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并收费等违规行为,规范货物运输环节价格和收费行为,畅通货物运输渠道,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
(四)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加大口岸、海关、商务、检验检疫、铁路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关检合作“三个一”向“三互”和“单一窗口”转变。减少口岸查验商品种类,对CCC入境验证商品不强制在口岸实施查验。对《出境商品口岸重点查验目录》内的出境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由5%降低至2.5%,对目录外的出境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由0.5%降低至0.25%。(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财政厅)
六、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一)推进实体经济经营性资产证券化。促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探索实施金融资产、知识产权、碳排放权、不动产收益权等企业资产证券化,推动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鼓励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为地方金融资产有效配置提供有力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
(二)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完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贷款风险与补偿机制,创造条件积极争取投贷联动试点资格,支持符合条件资质的银行业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提供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山东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证监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多方筹资清偿拖欠工程款。建立完善规范融资机制,指导拖欠单位按照“谁拖欠、谁偿还”“边清理、边偿还”“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制定清偿方案。加大建设项目审核力度,依法依规解决拖欠工程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落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精准措施,切实减少工程建设领域的资金占用问题。(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积极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加强对担保圈风险的监测研判,指导各金融机构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进一步发挥银行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增强债权人委员会的约束力,督促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步调一致,有序化解大企业担保圈风险。鼓励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引导企业加快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责任单位:山东银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七、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一)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巩固扩大“管理提升年”工作成果,引导企业把加强管理作为有效应对当前困难、降本增效、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着力在精细化管理、六西格玛管理、战略管理、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再总结推广一批先进管理方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
(二)加强先进技术推广。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增材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推广应用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
(三)持续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认真落实我省关于加快推动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相关要求,实施企业改制专项行动计划,到2019年末力争5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积极帮助改制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实施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培养100名以上擅长国际化经营管理、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家,1000名以上经营业绩突出的知名企业家,10000名以上富有创新精神和工匠精神、在省内具有行业或区域影响力的企业家。充分发挥企业家在企业降本增效、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八、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一)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规范行业发展。依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消除地区封锁行为,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市场调研机制、防范预警机制、信息披露机制,构建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二)强化价格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实行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三)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和支持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进一步加大对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强化标准体系建设。深入落实我省关于深化标准化改革提升“山东标准”建设水平的意见要求,加快公益类、基础类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积极支持团体标准建设试点,完善地方标准及管理体系。(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五)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督促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改革措施,提高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效率,支持有能力、有需求的企业扩大对外投资。积极落实境外再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措施,取消境外再投资外汇备案,进一步简化境外直接投资手续,便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九、建立健全降成本工作推进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部署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省级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下设综合、降低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成本、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工作组,分别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推进各领域工作,跟踪督促落实。各市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
(二)因地制宜分业施策。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各市政府是本领域、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结合22个行业转型升级中期评估,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快实施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有序推出并切实落实煤炭、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机械、汽车、电子信息、消费品、物流等行业的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方案。
(三)持续强化督促检查。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各市政府要加强专项督查,形成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长效机制,重点是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建立效果评估和统计监测机制,建立根据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政策措施机制。各有关工作牵头部门、各市政府要在前期开展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效果评估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相应调整政策措施。从2017年起,每年6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
(四)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创新宣传形式和载体,广泛宣传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重大意义、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通过专题培训、专家讲座等形式,对实施意见进行宣讲解读,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了解,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强化典型推介和舆论引领,及时报道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0日印发